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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库推荐报名的通知-来源北京司法鉴定协会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推动本市司法鉴定行业高水平发展,充分发挥专家在司法鉴定政策咨询、准入评审、质量管理、行业监管等方面作用,加强司法鉴定专家队伍建设和专家库管理,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根据司法部办公厅《司法鉴定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本市司法鉴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负责本市司法鉴定专家库(以下简称“本市专家库”)的组建、管理。

第三条

本市专家库专家按照政治统领、择优选聘、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满足需要、动态优化的原则聘任与管理。

第四条

本市专家库按照司法鉴定专业类别进行分类,下设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四个子库,子库根据司法鉴定类别分领域设专业组。原则上一名专家只能被推荐参加一个子库中的一个专业组。被选入的专家可参与行业相关政策研究、准入评审、质量管理与行业监管等工作。

第五条

专家库专家聘期为五年,可以连续聘任。聘期内,司法鉴定业协会可以根据需要动态管理、调整优化专家库。

第六条

进入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忠诚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职责使命,热爱司法鉴定事业;

(二)熟悉司法鉴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有良好的法治素养;

(三)熟悉掌握司法鉴定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评审规则,工作经验丰富;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坚守执业底线;

(五)在北京市司法局登记管理的司法鉴定人、其他省市在相关鉴定领域较有影响力的司法鉴定人或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安全机关、医院、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从事鉴定工作或鉴定管理工作的人员,司法鉴定人及技术专家应具有高级职称,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十年以上,工作业绩突出;

(六)身体健康,能够履行工作职责,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

(七)未受过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未受过开除公职处分或其他党纪政纪处分;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入选专家库的程序:

(一)由司法鉴定人自愿申报,并明确推荐部门或推荐人;

(二)推荐部门或推荐人包括:公安、检察、审判、安全机关,协会各专业委员会或二名本市正高级职称以上司法鉴定人(与被推荐人相同专业)签名推荐;

(三)协会相关专业委员会进行初审;

(四)协会理事会审议确定专家库名单,由协会颁发聘书;

(五)协会向市司法局报告专家库名单,并向市公安、检察、审判、安全和监察机关通报。

第八条

入库专家按照科学严谨、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清正廉洁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九条

入库专家在履行职责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委托事项相关信息;

(二)对委托事项进行论证、评议、表决;

(三)客观公正地提出专家咨询意见;

(四)与委托机关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入库专家在履行职责期间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司法鉴定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遵守司法鉴定标准和技术规范、评审规则;

(三)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个人隐私;

(四)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关于回避的规定;

(五)与委托机关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入库专家工作职责:

(一)为司法鉴定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制定、修订提出意见建议;

(二)参加司法鉴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制定、修订;

(三)参加司法鉴定机构准入登记评审、司法鉴定人执业能力考核工作;

(四)参加“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文书质量评查、能力验证等司法鉴定专项评查核查工作;

(五)参加鉴定案件投诉举报的专家论证工作;

(六)参与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工作;

(七)通过适当途径和方式对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鉴定事项向公众进行说明解释;

(八)接受办案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邀请参加专家论证工作;

(九)参加与司法鉴定行业监管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司法鉴定准入登记评审应严格执行《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规定的程序开展工作,专家库专家应尽职尽责,科学、严谨、准确出具专家评审意见。

第十三条

本市组织开展的司法鉴定专项评查核查的,优先从本市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参加。

第十四条

本市专家库专家可以接受司法行政机关、行业协会邀请参加涉及重大、疑难、复杂鉴定案件投诉举报的技术争议解决等专家论证工作,形成专家意见。难以形成明确一致意见的,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行业协会可以邀请国家库专家参加专家论证工作,形成专家最终意见,作为处理投诉举报的参考。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入库专家将被调整出库:

(一)主动申请退出的;

(二)无法继续履行职责的;

(三)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不履职尽责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职责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开除公职处分、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的;

(六)其他不适合担任专家库成员的情形。

因第(三)至(五)项情形被调整出库的人员,不得再次入库。

第十六条

入库专家在履行职责期间产生的劳务费、差旅费等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行业协会通过官方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入库专家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入库专家在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上情况将同时向司法行政机关通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北京市司法鉴定专家库管理办法》(京司鉴协发[2018]1号)于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废止。


本文转自于公众号-鉴定政策

鉴定政策 文章《头条|11.15前推荐报名!北京司鉴协《关于北京司鉴协司法鉴定专家库推荐报名的通知》(京司鉴协通[2022]30号)》链接:

https://mp.weixin.qq.com/s/m9ipSBQnKWP6RviTPKqD5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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